本報訊 (記者 梅瑰 通訊員 蔣昊 王亞姿 楊涵)近日,湖北省嘉魚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非法占用農用地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被告人賀某某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判決生效后承擔環(huán)境修復義務。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0年12月,賀某某與嘉魚縣渡普鎮(zhèn)某家莊村17戶村民簽訂了110畝土地流轉、租期20年的協議。合同簽訂后,被告人賀某某未經批準,擅自將位于嘉魚縣基本農田保護區(qū)的耕地挖成魚塘,挖掘面積36790.05平方米,合計55.19畝。經咸寧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鑒定,賀某某所挖地塊的耕地挖損程度為三級破壞,原種植條件已被嚴重破壞。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賀某某違反土地管理法規(guī),未經相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將其流轉的基本農田保護區(qū)的耕地開挖成三處魚塘,數量較大,且造成原農用地種植條件嚴重破壞,其行為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賀某某的行為還違反了國家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的規(guī)定,導致了基本農田資源遭受嚴重破壞,致使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了侵害,依法應當承擔民事侵權責任,應停止侵害基本農田,按照復墾方案修復基本農田種植條件。如逾期不履行,則按照復墾方案支付生態(tài)環(huán)境修復費用23.93萬元。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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